社旗条码的作用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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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条码的作用与意义

作者:南阳德恒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2 08:10:10

条形码是一种信息的图形化表示方法,可以把信息制作成条形码,然后用相应的扫描设备把其中信息输入到计算机中。当前比较常见的是一维南阳条码和二维条码。

一维条码只是在一个方向(一般是水平方向)表达相关的信息而在垂直方向则不表达任何信息,通常为了为了便于阅读器的对准会有一定的高度。其特点是信息录入快,录入出错率低,但数据容量较小,条形码遭到损坏后便不能阅读。

二维条形码是在水平和垂直方向的二维空间存储信息的条形码,是用某种特定的几何形体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上分布(黑白相间)的图形来记录信息的应用技术,可分为堆叠式/行排式二维码和矩阵式二维码。其中,堆叠式/行排式二维码形态上是由多行短截的一维码堆叠而成;矩阵式二维码以矩阵的形式组成,在矩阵相应元素位置上用“点”表示二进制“1”,用“空”表示二进制“0”,并由“点”和“空”的排列组成代码。

二维条码弥补了一维条码的不足,特点是信息密度高、容量大,不仅能防止错误而且能纠正错误,即使条形码部分损坏也能将正确的信息还原出来适用于多种阅读设备进行阅读。

一维条码(左)和二维条码(右)

射频识别技术RFID(RadioFrequecyIdentification),俗称电子标签。RFID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自动识别技术,主要用来为各种物品建立唯一的身份标识,是物联网的重要支持技术。

射频识别技术RFID

RFID系统组成包括:电子标签、读写器(阅读器),以及作为服务器的计算机。其中,电子标签中包含RFID芯片和天线。其工作原理是当用户使用阅读器对物品上的电子标签进行操作时,阅读器天线向标签发出电磁信号,与标签进行通信对话,标签中的RFID编码被传输回阅读器,阅读器再与系统服务器进行对话,根据编码查询该物品的描述信息。

RFID系统功作原理

RFID标签分为有源和无源标签,有源标签采用电池供电,工作时与阅读器的距离可以达到10m以上,但成本较高,应用较少;目前实际应用中多采用无源标签,主要由阅读器发射的电磁场中提取能量来供电,工作时与阅读器的距离大约在1m左右。

条码技术VSRFID

条码技术和RFID技术被称为物联网时代的物品身份证,因为它们都可用来存储物品的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物品的身份,但RFID所储存的信息更多,可以作为物品的唯一身份标识。此外,两者还有很多不同:

1)条形码不具备读写功能,在已经印好的条形码上不能再添加信息;RFID标签则可被读写,RFID阅读器能与标签进行信息交流,在标签设计允许范围内修改所存信息。

2)条形码阅读器需要对印刷的条形码进行近距离对准读取,并且条形码也只支持近距离阅读;RFID标签支持更远的读取距离,RFID阅读器也不需要对有源RFID标签或无源RFID标签进行近距离对准读取。

3)RFID标签通常比条形码更坚固耐用;但是RFID标签也比条形码贵得多。

一维条形码与二维条形码应用处理的比较

虽然一维和二维条形码的原理都是用条形码符号来携带资料,达成资料的自动辨识。但是从应用的观点来看,一维条形码偏重于“标识”商品,而二维条形码则偏重于“描述”商品。因此相较于一维条形码,二维条形码(2DBarcode)不仅只存关键值,并可将商品的基本资料编入二维条形码中,达到资料库随着产品走的效益,进一步提供许多一维条形码无法达成的应用。例如一维南阳条码必须搭配电脑资料库才能读取产品的详细资讯,若为新产品则必须再重新登录,对产品特性为多样少量的行业构成应用上的困扰。此外,一维条码稍有磨损即会影响条码阅读效果,故较不适用于工厂型行业。除了这些资料重覆登录与条码磨损等问题外,二维条形码还可有效解决许多一维条码所面临的问题,让企业充分享受资料自动输入、无键输入的好处,对企业与整体产业带来相当的利益,也拓宽了条形码的应用领域。

一维条码只是在一个方向(一般是水平方向)表达信息,而在垂直方向则不表达任何信息,其一定的高度通常是为了方便于条码扫描器的对准。

一维条码的应用可以提高信息录入的速度,减少差错率,但是一维条码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数据容量较小(一般在30个字符左右)

2、只能包含字母和数字

3、条码尺寸相对较大(空间利用率较低)

4、条码遭到损坏后便不能读取

与一维条形码相比二维条形码有着明显的优势,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数据容量更大

2、超越了字母数字的限制

3、条形码相对尺寸小

4、具有抗损毁能力

一维条码与二维条码的差异可以从资料容量与密度、错误侦测能力及错误纠正能力、主要用途、资料库依赖性、识读设备等项目看出。

码打印机、数据采集器、南阳条码扫描仪、POS商业设备及打印机耗材等,并能根据客户需要提供POS软件及管理软件定制开发.条码仓库管理系统的出现对于繁杂的仓库管理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福音,使多样化,复杂化的工作能够化繁为简。但是面对越来越多的公司研发的条码仓库管理系统,怎样选择合适的系统对很多人来说又成为了一大难题,我公司认为,好的仓库条码管理系统具备以下特征。

易操作性。中小企业本身资金缺乏,技术人才相对较少,人员信息化素质比较低,那么中小企业进仓库管理软件易操作性就成为用户选择软件的一个重要条件。软件在产品设计理念上正强调了这一点,力求操作简单,使不精通计算机的人员能简单上手。

功能实用性。中小企业仓库管理软件并不需要追求功能如何强大,只要做到功能不堆砌,实用就行。以软件来看,功能涵盖集条码管理、资料管理、往来单位管理、仓库出入库管理、调拨管理、盘点管理、报损管理、日常领用管理、仓库安全预警、统计分析管理、系统控制管理等功能于一体。很好的做到功能不堆砌、实用的准则。价格合适。

中小企业之所以选择中小型企业仓库管理软件,主要一个原因是自身资金少。中小企业规模小,信息化建设预算少,而且信息化建设并不是马上见效的,所以软件产品在价格上要具于合理性,性价比高,才能让更多的企业与公司享受到企业信息化带来的利益。看售后保证。

虽然这个不好判断,但也有好法,看这版本有没有终身服务,这样,才能看出来,这个企业是不是真心为大家服务、是不是真的比较好用。终身免费使用、终身免费升级、终身免费服务,能过得了这三关的,质量也确实是不错的是我们的追求”

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南阳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备案的规定。

2.在国内从事生产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应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或注册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在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后,方可在国内使用。

3.生产企业获准备案的,由编码分支机构发放《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受理备案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将《备案通知书》及相关企业信息等材料及时报送编码中心,由编码中心统一公告。

4.在使用过程中,生产者必须保证所使用的商品条码与备案的生产企业名称相一致。

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的有效期、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续展手续的规定。

2.《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为2年。在《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在《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3.系统成员办理续展手续,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厂商识别代码续展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续展费用。

4.系统成员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领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

5.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的规定。

2.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3.联系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

4.系统成员名称改变,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注册号不变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5.因行政区划改变而引起的系统成员名称改变,但名称主体不变,并有政府有关文件的,可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政府有关文件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6.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及有关证明材料。

7.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核发变更证书。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2.系统成员在商品条码有效期内,不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3.系统成员办理注销手续包括: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销登记表》,交回《系统成员证书》。

4.系统成员自其厂商识别代码被注销和之日起,系统成员资格被取消,不得继续使用其原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2.已被取消系统成员资格及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需要再使用商品条码,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3.企业必须在重新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在其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使用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禁止性规定。

2.未经编码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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