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商品条形码的作用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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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商品条形码的作用与意义

作者:南阳德恒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11 08:48:11

条空颜色搭配是指南阳条码符号中条和空的颜色组合搭配。条码是使用专用识读设备依靠分辨条空的边界和宽窄来实现的。商品条码扫描识读设备通常采用红光作为扫描光,因此在设计条/空颜色时,应选对红光反射低的颜色做条色,选对红光反射率高的颜色做空色。所以,条与空的颜色反差(反射率)越大越好。条空颜色搭配应符合GB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由于黑色可吸收各种波长的可见光,白色能反射各种波长的可见光,因此,黑条白空是最理想的颜色搭配。

条形码在哪里办理,如何办理申请?商品条形码原则是商品编码的基本原则。是指同一商品项目的商品应分配相同的商品标识代码,不同商品项目的商品必须分配不同的商品标识代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应视为同一商品项目,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应视为不同的商品项目。通常商品的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商品的基本特征一旦确定,只要商品的一项基本特征发生变化,就必须分配一个不同的商品标识代码。

准备材料21.中国商品南阳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需加盖企业公章);2.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两份);3.交费凭证。可到本办理前汇款,办理时提交汇款凭据;或办理后提交汇款凭证。注:如企业有代理进出口业务,但注册的商品条码不用于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产品,可按单个生产企业类型办理,需提交《进出口按单个办理声明》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商品单元进行定价。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随着我国城市交通快速发展,全国3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中已有15个城市申请修建地铁和城市轻轨道路,线路总长达430公里,建设投资需1400亿元。国家将根据资金筹措和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情况陆续批准项目的开工。这些城市中已经修建开通的城市有北京1号、2号线(自动售/检票设备未上)、上海(自动售/检票采用美国设备)。近年已通过国家批准并在近期开工的城市有深圳、广州、重庆、北京3号、北京4号、北京5号线、沈阳、长春等,其自动售/检票设备均处于选型阶段。但目前由于我国在此项技术上的滞后,造成各城市均效仿美国、日本或韩国磁票模式。磁性客票技术发展于70年代,围绕磁票的自动售/检票系统设备应用已久,从技术上讲还是比较成熟的,但其运营成本较高,阻扰了它的进一步的推广,其主要原因有三个:

1、磁票成本约1元人民币/张左右,不适合我国单程票使用,一张客票成本占售出票价的1/4甚至1/2,运营单位不可能接受,虽然可采用回收重复使用模式(上海地铁),但其带来要对客票进行消毒处理、提供报销凭证、客票回收后各站对其清空与分配问题,给运营单位增加了负担。2、自动售/检票系统要频繁地对磁客票进行接触式读/写,不可避免地要每天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磁头进行消磁和除尘清洗。3、磁票的自动售/检票系统设备造价高、对维护人员要求高。针对我国城市轻轨交通发展的特点,降低车票成本费用,提高自动售/检票系统性能、加强防伪力度,我们提出二维南阳条码技术、纸票防伪技术为依托的自动售/检票系统应用方案。

一、对车票的处理方案在车票上,我们引入加密二维条码和荧光防伪点的概念。在不改变原铁路车票票面尺寸大小的前提下对车票进行处理。在防伪材料方面,我们建议采用的是在车票票面加印荧光防伪点的方法,因为:铁路票票价不高,自动售/检票地点集中而固定,用荧光油墨材料对票面进行处理就可以了,而且单张车票防伪印刷的成本仅为3厘左右;其次,荧光材料对激发光的响应速度很快,而且对其发射光的识别既简单又快捷。在采用荧光防伪点的基础上,我们针对自动检票系统的要求,在自动售票系统中将已印刷上防伪荧光点的车票纸上,现场打印上加密二维条码。这是因为:1、如果单一的采用荧光材料防伪的防伪力度不够,荧光点易被伪造,从而失去防伪的价值;而采用加密二维条码和荧光防伪点相结合的形式,可以充分发挥二维条码和荧光材料的特点,从而提高防伪强度,增加造假的难度。2、充分发挥二维条码信息存储量大、自动识别速度快、读码效率高、纠错能力强的特点,提高检票系统的处理速度和判断真伪的稳定可靠性,有利于铁路车票的自动化检测。3、二维条码的大小、长短可以任意调节,能够打印在车票狭小的空白空间中,避免了车票大的改动和重新设计。4、在车票上打印上二维条码基本上不增加铁路车票的任何制作成本,满足铁路车票票价低而防伪要求高的特殊要求。因此,对于现场打印在车票二维条码而言,它应该条空清晰,能够被二维条码读码器识别(条码条空以黑白效果最佳)。目前的激光二维条码读码器能够识别几乎所有不同机型打印机所打印的二维条码。对于出票系统而言,对打印机唯一的技术要求就是打印速度必须快。对于这一点,我们对车票打印系统设计为:将票面的一些固定信息采用印刷方法预先印刷在车票纸上,这样就可以减少打印量,提高打印速度。总之,如果在车票设计上采用荧光防伪点和加密二维条码技术,车票的制作成本只是比以前增加几厘钱的成本,可以说这是最为经济实惠的防伪安全方案。

二、自动售/检票系统结构自动售/检票系统的售票端主要有:触摸屏系统、纸币自动识别器、硬币自动识别器、二维条码打印机、自动出票机、车票生成软件系统、加密二维条码自动生成应用软件系统等部分组成。自动售/检票系统的检票端口主要有:荧光防伪点检测器、二维条码读码器、自动检票通道、加密二维条码解密和车票真伪判别应用软件系统等几部分组成。

三、自动售/检票系统工作原理与功能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自动售/检票流程为:通过触摸屏系统接受售票指令,在自动售票端口接受投币后,货币自动识别器自动识别并找零,同时加密二维条码自动生成应用软件立即将车票编号、出票站点、乘车日期、票款金额、乘车车次、乘车区间等数据信息通过ARGOXI-64加密算法进行加密运算并生成加密二维条码,二维条码打印机将加密二维条码自动生成软件生成的加密二维条码和车票编号打印在已印好防伪荧光点的车票纸上,由自动出票机将车票售出。在车票检测端口,防伪荧光点检测器首先对车票上的防伪荧光点进行初级检测,同时二维条码读码器扫读加密二维条码,加密二维条码解密软件将加密数据还原为原始数据,将出票编号、乘车站点、乘车日期、票款金额、乘车区间、乘车车次等信息进行检验核对并进行真伪判别后,将真伪结果显示在屏幕上,如果为真,则显示欢迎界面;如果为假,就显示警告界面并出声报警。

四、自动售/检票系统的国产化分析自动售/检票系统的关键硬件部分货币自动识别器、二维条码读码器均是天津ARGOX防伪识别有限公司制造,国产化率在70%以上,其它打印机、荧光防伪点检测器、自动出票机都基本实现了国产化,系统硬件的总体国产化水平在90%以上。ARGOX公司拥有完善和系统的软件开发能力,完全能够自主独立地开发自动售/检票系统的应用软件。

五、自动售/检票系统成本分析自动售/检票系统成本分析表:名称成本价(万元)触摸屏幕系统硬币自动识别器纸币自动识别器车票生成软件系统加密二维条码自动生成及打印软件系统二维条码打印机自动出票机荧光防伪点检测器加密二维条码读码器0.7加密二维条码解密和车票真伪判别软件系统5自动检票通道合计

六、研究开发单位工作分工和计划进度ARGOX公司负责硬币自动识别器、二维条码读码器、自动售票机加密二维条码自动生成及打印软件、自动检票机加密二维条码解密和车票真伪判别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工作。沈阳铁路局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研制:触摸屏系统、车票生成软件系统、纸币自动识别器、自动出票机、荧光防伪点检测器、自动检票通道等方面的工作。

七、研究开发经费预概算名称成本价(万元)触摸屏幕系统硬币自动识别器纸币自动识别器车票生成软件系统加密二维条码自动生成及打印软件系统二维条码打印机自动出票机荧光防伪点检测器加密二维条码读码器加密二维条码解密和车票真伪判别软件系统8自动检票通道合计

八、系统研究开发技术难点论证及其解决办法在系统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我们预计会遇到以下困难:

1、加密二维条码生成及打印软件的开发:加密二维条码生成及打印软件将由ARGOX公司与ARGOX机器智能研究所共同开发。从目前看来,主要的问题是ARGOX公司开发的加密二维条码生成及打印软件与沈阳铁路局科技研究所开发的车票生成软件系统的接口问题以及与铁路局现有条码打印机之间的接口问题。这需要双方共同解决。

2、加密二维条码解密和车票真伪判别软件系统的开发加密二维条码解密和车票真伪判别软件系统将由ARGOX公司和ARGOX共同开发,同时还需解决二维条码读码器与加密二维条码解密和车票真伪判别软件系统的数据接口问题。ARGOX公司自己解决。

3、防伪荧光点检测器的研制主要解决防伪荧光点检测器与加密二维条码解密和车票真伪判别软件系统的数据接口问题。这需要双方共同解决。

4、系统的整合及综合性能测试目的是保证自动售/检票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可移植性以及系统的可操作性。由双方共同解决。

5、二维条码打印设备从目前火车票使用的一维条码的打印效果来看,存在条码打印不清晰的现象,主要原因可能是:1)热转移打印温度不合理;2)打印色带不统一;3)火车票纸张不适合打印要求。解决的方法有:1)统一打印色带;2)调整热转移打印温度;3)使用合适的纸张作为火车票纸;4)利用二维条码的自动纠错功能,提高二维条码的纠错等级以此提高读码器的识别率。5)使用激光二维条码读码器提高扫描精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南阳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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