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条形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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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条形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作者:南阳德恒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30 08:41:45

冒用他人商品条形码属侵权犯罪行为

【案情】2002年,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女湖公司)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取得69320075商品南阳条形码专用权,之后,一直续展该商品条码。2008年,仙女湖公司发现李小庆生产的蛋黄麻花外包装盒上印有上述商品条码,要求李小庆停止使用。2012年6月27日,新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检查李小庆的仓库,发现其生产的蛋黄麻花标注的商品条码为6932007500037,认定李小庆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责令其在2012年8月8日前改正。2013年10月,仙女湖公司发现李小庆的产品仍在使用上述商品条码,遂于2014年8月7日诉至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李小庆赔偿损失5万元。经法院调解,李小庆赔偿了仙女湖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分歧】擅用他人商品条码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损害了商品条码申请人的哪项权利?司法实务中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该办法调整对象是“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第二十条规定“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据此应当解释商品条码工作主要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系行政法调整的范畴,商品条码专用权不是私权。因此,仙女湖公司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合法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均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因此,商品条码作用重点在生产、流通、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是一项国家许可的特殊私权,商品条码专用权受到侵害的,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可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

【评析】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此可知,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它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因司法审判中商品条码类民事维权案例极少,笔者用实证方式来分析商品条码的权利性质。结合商品条码使用的事实研读《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商品条码特定信息类似于商品的“公民身份证号”,它与特定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商品名称、规格、质量等信息一一对应。在电子商务和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领域,商品条码能使机器快速识别此商品与彼商品,因此商品条码具有商品名称及与商品建立特定联系的标识作用。商品生产者冒用他人商品条码,明显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商品条码申请人合法权益。正是商品条码可以作为识别特定商品的名称、来源、质量等综合信息,其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因此商品条码可归入产品标识范畴,其与具体商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产品质量等产品信息相关联,系商品名称等产品信息的数字化表达形式。

李小庆冒用仙女湖食品公司商品条码的行为,足以使商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产生误认,妨碍市场的正常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调整范畴。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规定“侵害商品条码专用权纠纷”,人民法院将此种妨碍经营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法兜底保护是适当的。

南阳条形码不可以自己任意编写,需要申请。

条形码的申请规则如下:

1、申请人可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分别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人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和申请人所在企业内部存档保留)

2、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可直接在ANCC在线填写注册登记表。(备注:如在网上填写申请表还需打印、盖章、然后提交到当地编码分支机构)

3、集团公司请填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

4、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由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审批。

5、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见表一)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

6、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

时下,各类扫码软件为消费者查询商品信息提供了方便,不少消费者成为“扫码一族”,并以此来辨别商品真伪。殊不知,条形码并不能作为辨识商品真伪的依据。

在昌乐县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活动现场记者看到,真假商品对比台上摆放着一些洗发水、香皂、高档酒等商品,肉眼看上去,难以辨别真假。记者用手机扫码软件对一瓶假冒飞天茅台外包装上的条形码进行了扫描,扫描结果显示的却是正品的价格信息。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于建平告诉记者,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码、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虽然每种商品的条形码都有唯一性的特点,但商品条形码只是标识商品信息“身份”的一种方式,不能完全以此作为辨别商品真伪的手段。

“一些简单的条形码,可以仿制、复制,如果假冒商品的厂家复制了真厂家的条形码,那么消费者用手机扫出来的仍然是真货的信息。如果扫码后查不到产品信息,也不能盲目判定其就是假货。”于建平说。

可见,过度依赖软件扫描条形码鉴别商品的真伪并不靠谱。于建平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要“见码就扫”,谨防因扫描到虚假信息而产生话费被扣或者手机中毒等情况;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还应首选正规商家。

“如果想买真产品,就去专卖店或者大型商场去购买。若想查询商品的真伪,一方面可以和厂家的售后联系,一方面还可以向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咨询。”于建平说。“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务必索要发票。发现上当受骗后,可凭发票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准确、高效采集数据是一个好的自动化信息管理程序的基础。如果这些数据主要来自南阳条形码标签,那就必须决定选择何种标签的印制方式,是预先印制,还是现场打印,也就是,是购买打印好或印制好的条码标签还是自己打印条码标签?

在自动识别工业中,我们可将”制作和购买”的选择,称做”现场和非现场”的选择。

1、非现场印刷条码

如果没有变动的数据,而且有足够的时间向供应商采购,生产成批量条码符号最经济的方法是请印刷厂印制。所有的标准商业印制方法,如胶版印刷、轮转凹版印刷以及橡胶版轮转印刷,都能印刷优质条码。

2、现场打印条码

如果数据是变动的,而且需要尽快生产,或者每种条码的需求量不大,最好是现场打印。

这里的主要问题是可以利用的准备时间(LeadTime),就是从得到条码数据到您需要印出条码符号的这个时间。

您是否现在就需要一两种相同的条码标签等着发运的货物使用?这是一种”即时”应用,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是在需要的时刻印刷条码。可以利用发货部门的即时条码标签打印机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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