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条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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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条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作者:南阳德恒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21 08:02:18

南阳条形码申请时需提交材料如下:

1.产品生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2.填写《中国商品南阳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到所在地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支机构。

注:若为集团企业同时填写《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交纳系统成员注册费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受理时限及机构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三、成功申请

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批准注册后,注册企业可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领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发票。

在办理和使用商品条码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以查询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方网站。

其中官方费用如下:

十三位数字标准码一次性加入费1000元

八位数字缩短码一次性加入费1400元

南阳条码打印软件是标签设计与打印一体的软件,所以在条码打印软件中实现一次打印多个条码是经常需要用到的。也是很多客户所需要的功能。本文主要就是讲述条码打印软件一次打印多个条码的设置方法:

一:设置纸张尺寸,这里以A4纸为例。打开条码打印软件,新建纸张,纸张类型选择A4纸,然后在文档设置中设置标签的尺寸、标签的行列、上下左右边距以及间距等,具体操作可以参考:A4纸张如何一次生成多个条码标签。

二:如果想要打印的条码是按递增或者递减有规律的变化,可以用序列生成。点击软件左侧的条形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条形码对象,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数据对象类信息选择序列生成,开始字符串为1,点击编辑。在右侧的处理方法中,点击+号按钮,处理方法类型选择补齐,目标长度为5,填充字符为0,点击添加-确定。

三:在打印设置中,设置打印数据预览没有问题的话,点击文件-打印或者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打印设置按钮,弹出打印设置对话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设置要打印的数据量,有关打印设置界面的介绍可以参考:条码打印软件中打印设置页面参数详解。条码打印软件支持多种输出方式如:打印机、PDF文档、TIF文档、图片、PPML文档、Postscript等,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以上就是有关条码打印软件一次打印多个条码的设置方法,软件设置比较灵活,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打印软件,自己动手尝试。

几年来,经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和全国各地分中心、系统集成商等有关各方面的大力宣传、推广和实践,南阳条码技术的应用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特别是条码技术在商品流通管理中的应用取得了十分可喜的成绩。食品、饮料、日化用品等商品的条码普及率日益提高。正因为如此,促进了条码技术在商品流通管理中的应用,越来越多的商场、超市、连锁店、专卖店等正在部份或全面地使用条码管理商品。一些全面使用条码管理的大型商场(如上海的美美百货、时代广场等商厦一开业就实现了全条码化管理)和超市,已在上海等大城市出现,成为条码技术在商品流通管理中应用的典范。

纵观全面使用条码管理的大型商场或专卖店,不难发现这些商业企业多数为中外合资或外资企业。这就告诉我们内资商业企业应用条码技术的意识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地区,这也是我们的企业管理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地区原因之一。

条码技术在商品流通管理中应用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便于销售,更可避免由于人为的差错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管理上的混乱,并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条码技术在我国的推广应用已受到我国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在商品流通管理中的应用将成为我国条码应用面最广泛的一个领域。因此,各个方面都十分重视条码技术在这一领域中的应用。全面推广条码技术在商品流通管理中的应用是不用置疑的。因为它是目前国际上对商品流通进行管理的一种最先进的管理方法。要使我国的商业与国际接轨,必须大力推广并普及条码技术在我国的商品流通管理中的应用。

一、条码应用的基础工作

无论在那一个领域中使用条码技术,首先必须实现计算机管理,然后才谈得上条码技术的应用)在商品流通管理中使用条码技术也不例外,就是首先要在商场、超市、连锁店、专卖店、零售店等实现计算机管理。目前,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全国大力推广商业自动化,也就是说首先要在大、中型商场、超市、连锁店等实现计算机管理,这就为实现条码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已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商场再实现条码管理仅仅是一步之遥,但却可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已经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商场,包括超市和连锁店等,一定要做到“单品”管理,才能实现条码管理。对于每一种商品,根据其属性和特征,按照一定的规则,必须编制“后台码”,这是计算机管理所必须的基础工作。在“后台码”中,通常包括了商品大类、中类、小类、供应商、所属柜组、质料、尺码、颜色、品牌等内容,依靠计算机按“后台码”来进行统计和分析工作。只要将供销售和盘点等之用的“前台码”换成条码,利用条码阅读设备,就可实现商品的条码管理。必须指出的是“前台码”和“后台码”不可混为一谈。“后台码”通常长达到20位字符以上,因此不可用作前台操作码。反之,前台操作码不可能太长,通常不超过13位,不足以完全表示商品的属性和特征等内容。

二、如何使用商品上已有的条码

一般来说,从国外进口的商品上的条码都比较符合规范,可以直接使用。但国内商品上的条码由于种种原因。不符合规范条码、重码等现象累有发生,由于印刷的原因或条码颜色褡配不当使条码阅读器无法阅读的现象经常出现。因此,在使用条码扫描销售商品前,必须对一种商品的条码进行仔细的检查。最简便的方法就是用条码阅读器对每一种商品进行扫描,剔除重码或无法读出的条码,并对该类商品重新贴上由用户自己制作的“店内码”。看起来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如果工作没有做好,就会影响到数据的准确性,甚至会造成某些商品无法使用条码扫描销售。

鉴于国内商品上的条码累累出现的问题,我们建议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和各地分中心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各地的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国内商品上不符合要求的条码进行检查和监督的力度,并作出适当的处理,以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从而有利于条码技术在商品流通管理中的推广应用。

三、店内码的使用和制作

在国外使用条码管理的商场中,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无论商品上原来有无条码,一律使用用户自己制作的“店内码”;另一种做法是充分利用商品上原有的条码,对没有条码的商品才标上用户自己制作的店内码。在国内已推广使用条码管理的商场中,也不外乎这二种情况。前一种做法基本上是中高档商场或专卖店,后一种做法基本上是所有超市和连锁店,因为商品价值较低、商品销售量大,全部使用店内码会增加商品的成本,从而不利于超市和连锁店的商品销售。当然,后一种做法对所有商场也都是适用的。而全部使用“店内码”的好处是可以根据用户自己对管理商品的要求来编制“店内码”,从而达到用户自己的管理要求。另一个好处是可以采用流水作业自动生成店内码,提高了条码制作效率。

“店内码”的编制,应按照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规定来进行。有些用户还不知道“店内码”的编制规定,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加以宣传和普及。制作“店内码”必须配置专用条码打印机,最好是采用能与计算机接口的条码打印机,可以通过预先编制好的程序来制作所需的“店内码”。从而减少人工输入的差错,并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如果用户全部使用“店内码”,则可通过POS系统中的应用程序采用流水作业法自动生成店内码,使条码制作更方便、更省力,效率更高。

四、关于条码POS系统的设计

应用条码的POS系统设计与一般POS系统的设计没有原则上的区别。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使用条码作前台码,并通过条码阅读器来自动阅读条码,避免由人工输入前合码时的差错,并提高了输入速度、和工作效率,特别对超市其效益更为突出,可以大大减少顾客购物结算的等候时候。

对于条码阅读器的选择,在大、中型百货商场、零售店、专卖店等以选择手持式条码阅读器为宜,而在超市则以选择激光平合式条码阅读器为宜。

条码阅读器与收款机、计算机的接口通常分为键盘仿真输入和串口输入二种。在应用程序编程时,只要注意到采用什么接口,编程是不困难的。

因此,已经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商厦、超市、连锁店、专卖店、零售店等应不失时机地推广应用条码管理,而对于没有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商业企业,可在设计计算机管理信息时一并考虑使用条码管理,其实使用条码管理并不神秘,也不困难。

五、条码应用与经营管理模式

条码技术在商品流通管理中的应用不仅可以避免差错和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可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条码技术不仅可用于商品销售,而且可用于库存管理和柜存管理。利用便携式数据采集器,通过条码阅读器扫描,可快速、准确地进行库存和柜存盘点,然后送入POS系统,与POS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比较后产生盘盈、盘亏表。如果采用手工进行库存和柜存的盘点。不仅费工、费时,而且不易盘准,容易产生差错。因此,使用条码进行柜存和库存管理是实现仓库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条码技术在商品扫描销售中的应用还促进了销售管理模式的改变,如上海的美美百货、时代广场等中外合资的商厦,摒弃了由顾客到收款台付款的传统管理模式,改由营业员代顾客到收款台付款,营业员或凭商品、或凭条码标鉴到收款台去扫描条码,收款员同时扫描营业员的工号条码。这样就废除了营业员开小票、收款员需输入营业员工号等烦琐做法,使顾客真正体会到自己是“皇上”。

推广使用条码管理,可以使商业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南阳条码的管理,保证商品条码的质量,促进商品销售自动化、信息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使用商品条码以及制作、销售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在商品流通领域中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条码产品包括条码印制品、条码识读设备、制作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软硬件。第五条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有关商品条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二)宣传贯彻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三)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及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技术监督局下属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宁波分中心(以下简称市编码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第六条市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广使用商品条码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出口商品、名优产品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积极使用商品条码。商业企业应当积极使用条码自动扫描销售管理系统(POS系统)。

第二章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七条本市单位或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事先向市编码机构提出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一)注册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三)需在有商标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产品无商标的,应出具证明。第八条市编码机构负责对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三日内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取得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可以启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系统成员可以将厂商识别代码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相组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十条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市编码机构备案;(三)不得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第十一条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有效期限为二年。市编码机构应当在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有效期期满前九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办理续展手续。企业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商品条码视为自动注销,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破产的,视为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对已被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如遇名称、地址等注册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境外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市编码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取得备案证书:(一)境外公司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或复印件;(二)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三)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市编码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取得备案证书:(一)委托人的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二)加工合同文件和委托加工产品的商品条码样本;(三)加工单位或个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不得销售带有伪造或者冒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第十八条生产经营条码产品,应当符合相关的产品质量规范和技术标准。第十九条商品包装或标签上不得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第二十条申请注册、续展、变更厂商识别代码登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商品条码的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制第二十一条系统成员应当制作或者委托具备技术条件的单位制作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原版胶片,经市编码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用于印制商品条码。非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制作商品条码胶片。第二十二条市编码机构应当将系统成员的商品条码样本存档备查。第二十三条需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印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二)有对商品条码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人员和技术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印制企业,应当事先向市编码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制能力的认证。市编码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进行认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证证书,并推荐给系统成员。第二十四条印制企业承接印制商品条码或者带有商品条码的印制品业务时,应当核验委托人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商品条码备案证书,并复印留存。委托人不出具有关证书的,印制企业不得承接印刷业务。承接印制商品条码必须保证印制质量,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得将已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非委托人。第二十五条商品条码印制能力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需要继续保留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市编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予以保留;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商品条码印制能力认证证书自行失效,企业不得继续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制度,认真受理、查处用户、消费者和有关单位反映的商品条码的质量问题。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质量检验资格的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商品条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市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性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定期监督检查必须按计划进行,在同一检查周期(六个月)内对经检验认定合格的商品条码,不得重复检查。第二十八条本市企业生产的带有商品条码的产品,经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认定不合格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生产的产品,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销售。本市商品条码印制企业印制的商品条码,经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认定不合格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印制的商品条码,经市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方可在商品上使用。非本市企业生产的带有商品条码的产品,经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认定不合格的,由市技术监督局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企业所在地的技术监督部门,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商品条码监督检查时,应有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应向被检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第三十条市印刷行业协会应当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条码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未经注册擅自使用商品条码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按照《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监督销毁有关产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认证证书失效后,继续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拒绝、阻碍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书刊条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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